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因此,隻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适用的普通程序,那麼很少會當庭宣判的,基本上是擇日宣判;适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有些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的案件是存在當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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