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衆号對著作權的侵權方式主要有兩種:
1、篡改、剽竊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
侵權微信公衆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網絡上傳播,不僅侵害了權利人的署名權,同時對權利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造成了侵害。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也就是說,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網絡上私自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網絡傳播權。微信公衆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鍊接的方式,而且鍊接的是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公衆号,一般不認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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