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執行人在公司中有投資權益或股權時,可以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法院執行股權時,應當首先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财産和債權,當将這兩者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才可以執行股權。
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股權的前提是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分為三種:拍賣;變賣;以物抵債,即:在法院的監督之下,由被執行人自行轉讓。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63條,本法所稱動産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産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産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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