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産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需要當事人的約定即可行使,其設置的目的是為調節相鄰的不動産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所産生的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值得注意的是,相鄰權雖然具有法定性和無償性,但相鄰權人如果在行使相鄰權的過程中造成對方損害,相鄰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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