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入不高,确實無力支付雙方約定的撫養費數額的,可以要求減少,具體雙方協商決定,也可以找其他方式補償。也就是說,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是綜合多種因素考量的,如果當事人确無能力支付,當事人可以協商或是訴訟請求減少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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