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别是:
1、概念不同。物上代位權是指擔保物因意外損害等原因緻使擔保物消失,因此換來的賠償金,則擔保權人仍享有對該賠償金的物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賠償金自支付日起,相應取得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
2、權利性質不同。代位求償權屬于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于債的保全範疇。
3、權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4、權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于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于被代位的債務人。
根據《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隻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内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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