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護工費,隻有護理費,護工費等同于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以參照确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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