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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