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要求, 第四十二條,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構造物或設施,其建設施邊緣與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的最小間距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條例》的規定如下: 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彎道内側及平交道口附近還須滿足公路長遠發展規劃标準的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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