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或調解;發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争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争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争議的首選方式。
2、仲裁;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将合同争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3、訴訟;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争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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