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是證明婚姻狀況的合法證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用途:如果二婚,再去辦理結婚證的時候,需要出示離婚證;如果離婚後,在辦理戶籍遷移等手續時,也是需要出示離婚證的;如果當事人要進行房屋買賣,也需要出示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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