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歸屬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即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原則上不能歸屬于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專有使用。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上,頂層樓闆都屬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那麼,頂層樓闆以上的樓頂空間,當然更屬于區分所有人所共有,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支配。即使是開發商與個别區分所有權人約定,這個約定也不能對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因此,開發商和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歸屬于該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的,一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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