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收入要交稅,因為暫估收入滿足會計實現收入的條件,所以也滿足稅收的條件。
會計上不存在暫估收入的業務和規定,隻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的規定,就要确認收入,而無論是否開具發票;否則,即使開具了發票,也不能确認收入。
增值稅法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未對收入确認條件作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收入确認的條件,其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趨同。因此,我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所稱暫做收入,是“會計上已做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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