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羁押場所内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衆。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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