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停車位物業沒有權收費,小區内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物業在征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73條,小區内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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