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護照到當地出入境大廳進行辦理,需要材料如下:
1、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3張,尺寸48x33mm;
2、申請人戶口本和身份證,集體戶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未滿16周歲的居民攜帶本人戶口簿、其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能證明監護關系材料的原件,并由其監護人陪同前往辦理;
3、如屬于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4、如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應當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受理機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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