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産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國家法律雖對女職工進行特别保護,但保護亦有邊界,女職工有遵紀守法的義務。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仍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隐瞞了懷孕事實,該行為不構成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不導緻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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