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有:
第一種情況,實際上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中緻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受托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務或者指示中有過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下的賠償屬于違約損害賠償,應當适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确定賠償責任,即:損害是由誰的過錯造成的,誰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就是指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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