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簽訂财産分割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财産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地讓步。《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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