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有: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于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衆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并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法律依據】
根據《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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