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七條,損壞國家、集體的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同時,保監會《關于交通事故強制定損問題的批複》第四條中也指出,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對保險标的損失進行評估理算,是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雙方既可以自願協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或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或者在雙方無法達成一緻意見時,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除非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自願委托物價部門進行評估定損或者其定損結論得到裁判機關的采信,否則該定損結論對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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