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中,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由此可見,在離婚訴訟中,原被告都可以提出财産分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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