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産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産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産定額,以保證産前檢查時間。為了保證孕婦及胎兒的健康,女職工應及時進行産前檢查。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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