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确的标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确的标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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