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底下抱養的現在能上戶口了,具體方法請咨詢當地公安機關。
2、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後,因不符合收養條件而私自收養形成的無戶口人員;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具有親緣關系的,可直接在收養人家庭所在地登記戶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通過親子鑒定排除親緣關系的,收養人居住地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動員其将被收養人送交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救助機構登記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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