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又稱無限公司。為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所組成,而且股東必須是自然人。 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即股東必須以出資财産和出資财産以外的其他财産作為清償公司債務的保證,公司的全部财産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未受償部分要求公司股東以其個人财産清償,而且股東間的責任是連帶的,償還公司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股東,有權向本公司的其他股東追償,這樣,這部分股東就成為新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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