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通知》規定,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确定;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标準統一不超過20。
2、一般房地産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通過合同明确約定。其中代辦房地産登記服務收費,不超過500元一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不超過300元一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不超過200元一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人與經紀機構協商議定。
3、《通知》中也注明收費标準可以下浮,少數特别複雜的住宅買賣經紀服務,經交易各方協商同意,可在規定的收費标準基礎上适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即:二手房中介費為成交總額的2%,少數特别複雜的浮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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