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作了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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