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費每月都繳,但收的次數一般為半年收一次,即一年兩次,《團章》規定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團員自行脫團,應由支部大會決定除名,并報上級委員會批準,按期繳納團費,參加團的組織生活,積極做好團組織分配的工作,是一個共青團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如果一個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6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說明他的組織觀念淡薄,已經喪失團員的起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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