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