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憲法解釋制度中,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的體制來源于英國,由司法機關解釋憲法的體制來源于美國。
采用立法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的國家,主要是以民主理論為基礎,認為人民作為憲法的創制者,他們理應有權來決定憲法的含義。在代議制的制度之下,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産生的代表組成,被認為是民意之所在的機關,國家的憲法由議會或者是在議會的參與制下制定出來的,惟有他們才真正了解憲法的真實意圖和制憲動機,因此,由立法機關來行使解釋憲法的權力是民主理論内在的要求。因此,立法機構對憲法享有當然的解釋權,它的解釋具有最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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