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租房的所有權人屬于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财産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2、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标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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