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産的所有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就是說在不動産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何人,其即擁有房産所有權,房産證是依據不動産登記簿發放的。若是因為沒有辦理房産登記而未獲取不動産登記機構發放的房産證,法院會認定當事人沒有該房屋所有權;若是房産證丢失但該房屋已在名下登記,則擁有該房屋所有權。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七條,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緻;記載不一緻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确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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