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檢察院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債券等财産。
通常情況下,在經濟類犯罪案件中,為了刑事偵查案件的順利進行,偵查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防止受害人的财産流失。
當然也存在涉案的财物從犯罪嫌疑人的賬戶流入其他無關人員的賬戶,從而導緻與犯罪嫌疑人正常交易的無關人員賬戶被凍結的情況。
所以,銀行賬戶被凍結,不一定很嚴重,因為不一定就是自己涉嫌犯罪被偵查,也有可能是因為他人涉嫌犯罪而導緻的,遇到這種情況,要及時向凍結賬戶的有關機關了解情況,并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機關申請解除凍結。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财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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