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内,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随意進行無理由辭退的,否則是屬于違法的。勞動法對此的相關規定一般是隻有幾種特殊情形才可以無理由辭退,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因此隻有符合情形下才可以進行無理由辭退,否則随意辭退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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