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内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結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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