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利益,屬于被保險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險金額定額支付。保險标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險的标的不能用具體的金錢價值衡量,從而不存在确定保險金額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的确定隻能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确定,以此作為保險金給付的最高限額。
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可為任何法律事實。主要包括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傷害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現為保險标的人格化、保險金額定額支付等。因此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應該是射幸合同。目前人身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及健康保險合同等。其中人壽保險是最基本的保險之一,也是老百姓投的最多的保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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