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決是一種刑罰方式。将罪犯脫光衣服後放進鐵籠,由餓了幾天的大型犬隻撕咬,直至屍骨全無。令罪犯在極度恐懼和痛苦中死去,處罰手段十分殘忍,是極刑的一種。根據史藉記載,公元前7世紀,亞述國王亞蘇巴尼巴爾曾經把他的囚犯扔給巨犬。獸刑于公元1世紀由亞洲傳至古羅馬,主要用于處決窮兇極惡的罪犯和早期基督教徒。著名的曆史學家塔西陀,就曾經形容過基督徒于尼祿統治下被犬刑的慘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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