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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給多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16:20:35

文 | 餘姐

全文共1602字,閱讀時長約3分鐘

在現實職場裡,我們很多人對于作為員工,應該擁有哪些權益,都有一些非常樸素的按照常理推斷的認知:

比如,我曾經好多年都一直以為,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管是員工自己不願意再續簽合同,還是公司不願意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都直接正常走離職手續就可以了。

合同到期不簽了嘛,這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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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補充說明一下啊,雖然那時候我也是HR,但一直都不負責員工關系相關的模塊的工作,也不會參與勞動糾紛問題的處理,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就一普通路人的水平,是不會影響平時工作的。

雖然這麼多年,經過很多人的普法宣傳,絕大多數職場人,對勞動合同法的了解,以及對自身合法權益的認知,都有了比較大的提升。

對于像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還可以享有哪些權益這樣的問題,并不是特别清楚。這裡就再來重申一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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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繼續簽訂合同,可能擁有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我們可以看到,假如截止勞動合同到期,我們已經在這家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除非自己主動提出要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在續簽勞動合同時,隻能與我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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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法條我們也注意到,關于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4個例外情況:

其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般來說不成立,因為既然都在一家公司連續簽訂過兩次合同了,不太可能還存在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

其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其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其四,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也即,除非有這4種情況存在,連續跟公司訂立過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如果我們自己本人沒要求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也要與我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能還有的職場人,不是特别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别和用處,可以參考我以前的這篇分享: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違約解除,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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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擁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離職補償金的權益

開頭我提到,畢業後工作了好幾年,我都以為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也是很正常兩不相欠的事,事實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除非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來要續簽勞動合同,而且是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員工仍然拒絕續簽,用人單位才不需要支付離職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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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用人單位說,單位暫時困難,續簽是可以續簽,但工資得降一降,這種情況下不想簽能要離職補償金嗎?

不續簽的補償金是N,N 1還是2N呢?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續簽時降低員工的薪資待遇、職級等,員工拒絕續簽,也是需要支付員工離職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的标準,跟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一緻: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我們經常聽到大家說的N,請注意,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補償不是N 1,當然,有用人單位願意給你N 1,法律也不攔着。

我是餘姐,10多年上市公司HR,專注分享求職面試、職業發展實用幹貨。關注@遊刃職場有餘姐,一起成長為更具選擇權的職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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