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根據相關的規定,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條件具體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内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内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隻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隻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隻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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