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企業會計準則第30号――财務報表列報》規定,财務報表中的資産和負債,收入和費用的金額不得相互抵消。在編制報表時,下列情況存在相互抵消:
1、金融資産和負債滿足規定條件時,應當以相互抵消的淨額列示在資産負債表;
2、編制合并報表時,需要對母子公司之間的内部股權、債務和交易進行抵消處理。
下列情況不屬于抵消:
1、資産按扣除減值準備後的淨額列示;
2、非日常活動産生的損益,以收入減費用後的淨額列示,即營業外收支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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