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産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産權證明;
(四)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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