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購房人不知道房産屬于共同财産,其屬于善意第三人,購買合同有效。如果購房人知道房産未取得共同房産人的同意而購買,則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撤銷該購買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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