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期間的法律規定是:
《合同法》第75條規定,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個方面: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後,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
(2)如果債權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财産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
《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内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内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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