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不成立的情形有: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争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後,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标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将傷者送醫院後,确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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