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約定财産的内容僅限為财産的所有權,沒有對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作出約定。而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何行使的約定。
2、根據《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産約定的法律精神,可以認為夫妻财産約定時行使的權利範圍可以更大一些:夫妻可對婚前财産約定,也可以對婚後财産約定;可對全部夫妻财産或部分夫妻财産約定共同所有或個人所有;可以概括地約定采用某種夫妻财産制,也可以具體地對某一項夫妻财産進行約定;可以約定财産所有權的歸屬或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或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離婚時财産的分割等;還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的違約責任等。行使權力的範圍較廣,隻要雙方認可,都應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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