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範圍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教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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