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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有哪些法律程序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11 23:21:22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将《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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