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确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證初發證有效期為6年,其中第一年為實習期,6年後第二次換證有效期為10年,10年後再次換證則為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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