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到期房産稅應由産權所有人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确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依據上述規定,承租房屋者不是産權所有人,因而不用繳納房産稅,但如産權所有人不在房産所在地,則應由租房辦公的單位繳納。所以不存在出租房屋到期而不用繳納房産稅的情況。
房産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産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房産稅征收标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一是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産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二是從租計征的(即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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